在筆者處理的一同出口片著作權引入合約糾紛中,約定簽下時電影狀態為製作中,預計2020年成片。同時約定,電影如沒能如約成片,國外著作權方應將繳納的著作權費足額退還給引入方。該合約中,引入方向著作權方支付100億美元著作權費,贏得的是電影在中國大陸省份的專有院線發行權。引入方向著作權方依約支付了著作權費,但電影卻沒能在2020年成片,且迄今已經逾期9個月,仍未成片。引入方批評國外著作權方違背成片時間的約定,國外著作權方則稱合約約定的成片時間是“預計”,逾期不構成違約。這種情況下,引入方有意解除合約,當怎樣處理?
【原創】文/汐溟
此案中,少於預計公映時間八個月,電影仍未成片,引入方應先向著作權方傳送催告函,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成片,如在該合理期限內仍未成片的,引入即可解除合同。
引入方出售電影著作權的目地是贏得電影的專有院線發售權,從而通過院線發售的形式贏得投資收益,贏得電影院線發售權並實現發售是引入方的合約目地。而實現該目地的基本前提是電影應拍攝製作順利完成,假如電影仍未製作順利完成,則根本不具有發售的可能將。因而,成片對引入方合約目地的實現有決定關係,成片屬於著作權方的合約主要權利,具有主要負債的性質。合約對預計成片時間為2020年的約定,屬於被告對成片權利履行期限的約定。
在電影投資收益權轉讓合約中,受讓方的合約目地是贏得發售投資收益,電影的公映對該目地的實現有直接影響,受讓方通過公映時間來評估其應承擔的資金佔用效率及其可能將面臨的不確定性信用風險。預計公映時間是受讓方對投資效率與信用風險的預設,屬於被告對投資的合理市場預期,具有合約目地的性質。預計公映時間涵蓋“預計”,是被告對公映時間的粗略估計,是覆蓋範圍而非準確的時間,但該覆蓋範圍的解釋必須合理,無法過分、甚至無窮不斷擴大。至於合理的覆蓋範圍,應由球證者依照此案認定。在《电影超出拟定上映时间多久,投资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投资款?》一文中,筆者對少於預計公映時間的相同情況進行總結,根據現有判例歸納,一般來說少於兩年左右,被告可解除合約。本文指出,出口片著作權引入合約中對預計成片時間的約定,應比電影投資收益權轉讓合約中對預計公映時間的約定更加嚴苛,即少於預計時間應較後者更少。
出售國外電影的著作權用作國內發售,如簽下時電影正在製作中,仍未成片,兩方被告可約定電影的預計成片時間。但假如少於預計公映時間並未成片,著作權出售方能否解除合同?怎樣解除合同?
首先應明晰引入方的合約目地與成片的權利性質。
視違約程度的相同,引入方解除合約可選擇三種形式:第一種,假如逾期故事情節較為輕微,引入即可先催告著作權方在合理期限內順利完成成片權利,假如在該合理期限內仍未成片,則引入即可解除合約。這種解除權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三)項,被告一方遲延履行主要負債,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被告可以解除合約。至於逾期故事情節的程度怎樣判斷,筆者指出,電影製作具有特殊性,程序複雜,不確定性較多,少於預計時間三個月,屬於輕微違約。三個月到七個月,屬於嚴重違約。少於兩年,應屬根本違約。所謂“根本違約”,即為解除的第三種情況,引入方無須催告,可直接解除合約。解除權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三百三十四條第(四)項,被告一方遲延履行負債或是有其它違約行為以致不能實現合約目地,被告可以解除合約。在電影收益權轉讓合約中,少於預計公映時間兩年的,多被判定為根本違約,被告的合約目地難以實現。該違約程度的判定應對出口片著作權引入合約同樣適用。
電影著作權引入合約中的預計成片時間與電影收益權轉讓合約中的預計公映時間的法理有相連性,兩者能互相借鑑。高等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預計公映時間的立場對化解電影著作權引入合約中預計成片時間所引起的解除紛爭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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